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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案发之后,被害人鹿然冲出1201室,正好碰见对门的邻居,邻居王某见被害人神色不对,询问缘由,于当晚七点三十八分报了警,并呼叫120。
警方于半小时后在被害人鹿然租住的1201室将其控制,并同救护车一起将被害人、被告人送往北城市人民医院。”
“鉴于被告人万向荣身上有伤,公安人员于2035年8月1日至2035年8月7日期间,对被告人实施监视居住规定,2035年8月8日被告人万向荣被北城市天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。”
“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,有视频录像,书证,被害人鹿然的陈述,被告人万向荣的供述和辩解,证人王某、李某、赵某等人证言,法医鉴定报告以及天北分局现场勘查相关照片,检查笔录等。”
“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,且证据充分,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,应当以强、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”
说到这儿,公诉人停了下,又抬眼看了眼已经脸色不太好的万向荣。
又继续,“公诉机关认为,因考虑被告人万向荣对被害人鹿然实施暴力胁迫,造成其身上有多处伤痕,以及对被害人心理上造成严重伤害,坚持不认罪,并恶意扭曲事实,情节恶劣,
依据《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条,强、奸罪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它的手段强、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故向法院提起公诉,请法院依法加重判决被告人,起诉书宣读完毕。”
审判长听完,深吸了口气,目光落在温绪身上,问,“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是否有什么意见?”
温绪看了眼审判长,又垂眸看了眼面前的材料,最后没有情绪的看向万向荣,沉稳道,“没有意见,认同公诉人综上所述,被告人万向荣依法构成强、奸罪,应依法从重处罚,被害人不会和解,
且根据《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,对正在进行强奸等,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
审判长点头,看一眼温绪,又道,“请你宣读你当事人的民事诉状。”
温绪点了下头,拿起诉状书。
她依旧沉稳道,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,原告人鹿然起诉被告人万向荣的诉求请求如下,一,被告人应赔偿我当事人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鉴定费,交通费,三万两千元二百五十点八九元。
二,精神损失费,五万元。
共计人民币八万两千二百五十点八九元,以上款项除精神损失费外,均有票据证明。”
“综上所述,依据《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九条规定,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,被告人应当依法负责赔偿,有权附带民事诉讼,请给予公正裁决,判如诉请。”
听言,万向荣戴着手铐的手抖了抖,眼眶通红了起来,就连嘴唇都有在发颤。
他害怕了。
公诉人的一番话,他意识到检方应该是掌握了充分的证据,要不然不会这么说。
他很想开口说自己没有强、奸,可话到嘴边根本就说不出口。
公诉人刚刚说不认罪,还要判重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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