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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寇的这种行为是,故意杀人未遂,再加上已经有一个既遂的情况。
所以站在公诉人的角度,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,很合理。
双方的争执点也就在这一点。
而王有为,对于这一点,还没有准确的确认。
需要双方,对于这个观点进行进一步深入的探讨。
理清思路。
王有为敲响法槌:“上诉方委托律所已经陈述完其观点。”
“公诉人,有没有什么其他观点?”
林远作为公诉人,在本次庭审场上,需要保证的就是,受害人的法律权益。
受害人死亡,这是客观的事实。
张寇有继续杀人的想法,这同样也是客观的事实。
所以对于苏白陈述的情况,林远并不是很认同。
或者说根本认同不了。
在他看来。
张寇的犯罪行为已经非常的明显了,已经有着相应的犯罪事实证据了。
在这个案件上,判决死刑其实并不过分。
一审的判决结果也是证实了他这一个观点。
对于苏白的减刑陈述,在一定程度上林远实际上是不认可的。
所以在面对审判长的询问的时候,林远当即陈述了自己的想法:
“审判长。”
“我方并不认可上诉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观点。”
王有为:“好的,公诉人不认同上诉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观点。”
“那么请公诉人,进一步的阐述自身的观点。”
“好的审判长。”
林远点了点头继续开口:
“我方对于上诉方委托律师陈述的内容不同意的观点如下。”
“上诉方委托律师陈述的是什么情况?”
“上诉方委托律师陈述的是,张寇的作案动机。”
“从张寇的作案动机出发,来认为张寇所涉及到的情况并不严重。”
“可实际是什么?”
“实际上,张寇的作案动机虽然说是情有可原。”
“可是犯罪事实也是肯定的。”
“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并联或者是冲突的关系吗?”
“有具有影响法律判决的重要条件吗?”
“这两者之间并没有着什么样太大的冲突的关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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