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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励培育企业实施增资扩产,扩大在本地投资。
对重点工业投资(技术改造)项目,优先列入市、区县(市)重点专项计划,并在项目用地、能耗、排放等指标安排方面予以重点保障。
四、支持并购重组。
鼓励培育企业并购重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创新机构,对并购重组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、债务重组收益、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,根据所形成的综合贡献,由属地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。
对并购重组并实现控股的,市级财政按照并购总额给予不超过2%、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。
同时,鼓励商业银行、证券公司、股权投资基金等为企业提供并购重组的资金支持。
五、支持股份制改造。
支持培育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,优先列入企业上市培育库,优先推荐企业通过多种渠道上市。
企业上市后,可优先享受有关政策。
支持已上市的培育企业开展增发、配股、可转换债等融资工作。
六、支持提升创新能力。
支持培育企业创建国家级、省级重点实验室、工程实验室、重点企业研究院、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创新机构,经认定后予以财政奖励。
支持培育企业申报国家、省、市重大科技攻关、产业化、工业强基等项目。
支持培育企业牵头组建产业链创新联合体(共同体),开展“卡脖子”
技术攻关,并根据实际成效给予资金支持。
七、支持引进培育各类人才。
建立培育企业引才绿色通道,赋予培育企业人才评价权、举荐权,支持企业引进“高精尖缺”
人才,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进入天宁引才工程等终评环节。
支持培育企业引进培养紧缺人才,在赴外招聘、人才培养中予以重点保障。
支持培育企业与天宁市高校共建职业人才培训基地,订单式培养人才。
八、支持创品牌提质量。
鼓励培育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创建,有效提升品牌价值。
对首次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(行政认定)的培育企业,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。
对获得国家级、省级和市级质量奖的培育企业,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、200万元、100万元的分档奖励。
九、支持集聚集群发展。
鼓励培育企业发挥集团优势,建设企业园区、特色小镇,集中集约发展。
支持培育企业发挥产业链龙头作用,建设特色型专业园区,提高产业配套率,完善产业链生态。
支持培育企业创新发展模式,建设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,畅通产业链供应链,推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升智联水平,打造数字化平台型大企业。
十、支持提升效益。
鼓励企业提质增效发展,制定培育企业综合贡献评价办法。
对完成年度培育计划的企业,按照其在天宁市域范围内制造业和制造服务业的地方综合贡献总额,市级财政对超额部分按30%予以奖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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